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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政法文化对中国的百年影响(上)
作者:法学院 杨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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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中国法治,必须熟悉近代以来塑造我国法制的主导力量,这是我们的家底。
  有一个基本事实,好多人未必知道,那就是苏联法律文化对中国的百年影响。很多学者表达了如下观点:苏联法对中国产生的特殊影响恐怕是任何一种外国法都很难与之相提并论的(蔡定剑,1999;张彩凤,2012;孙光妍、于逸生,2003)。这种影响始自十月革命。
  十月革命后,苏俄立即主动接近北京政府,并呼吁恢复外交关系。在1919年、1920年苏俄宣言终止对庚子赔款的权利,并准备放弃旧沙俄在中国的一切其他权益。这项宣言在中国朝野引起了相当大的轰动。经过漫长谈判,苏联与北京政府在1924年达成恢复外交关系的协议:(一)废除不平等条约;(二)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权;(三)中苏共管中东铁路。后来,这些内容并没有真正落实。
  中国吸引苏俄的关注由来已久。关于在落后的殖民地与半殖民地国家,革命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结成民族革命同盟的思想,很早为列宁和斯大林认识到。中国是否是半殖民地国家,可能有争议。但他们认为这一策略同样适合这一毗邻的东方落后国家。大约在辛亥革命时,列宁就认为孙中山卷入的政治形成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莫斯科的主要中国政策就这样形成了,中国的无产阶级与革命的资产阶级结成联盟,共同奋斗,莫斯科援助这项事业。由共产国际负责执行援助计划(卫藤沈吉,1998年)。
  苏联政府和共产国际先后努力接近国民党和中国的社会主义者,考虑组织中国的革命力量。第一次国共合作就是共产国际的决策。孙中山在广州经历陈炯明叛变之后,感到势单力孤,在此背景下接受了“联俄容共”的基本政策。并以广东革命政府的名义,派遣蒋介石和张太雷赴苏联学习苏维埃的军事组织及政治代表制度。同时,广州的海关危机也发展到顶点,当时孙中山提出要分享外国人控制的海关征收的广州关税,因为有过一个先例。列强拒绝了孙的要求,孙宣称他将夺取广州海关。为防止孙的挑战,列强迅速派来炮舰驻在广州湾。经过这次危机,国民党更明显地趋向民族主义,反帝国主义成为它的重要主题。在对列强失望之后,苏俄成为亲近的力量。经过1924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党代会,孙对国民党进行了重大改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成为国民党的新路线。孙正式提出了“以俄为师”“以党治国、以党建军”的主张;容许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后,10名共产党员被任命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约占1/4。建立党的军队成为斗争的关键战略。于是,国民党开始成长为一个确立坚强的领导结构、革命的意识形态和旨在夺取政权的武装政党。很快,国民党建立起由其领导的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925年7月—1927年7月)。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组织制度上,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1)国民政府接受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2)实行集体领导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此后,司法制度也作了相应改革:(1)将审判厅改称法院;(2)废止法院内的行政长官制;(3)废止检察厅,在法院内酌设检察官;(4)实行陪审制,审判合议制,裁判取决于多数;(5)废止司法官不党之禁令,摈弃了资产阶级所谓法官“超党派”的说教;(6)实行讼费减免制度,以减轻当事人负担(曾宪义,1992年)。
  从1924年到1927年,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苏联及中共的影响下进行了法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及土地立法。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确立后,国民党及其革命政府曾为改善工农的地位而做出努力。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国民党之政纲》《对内政策》中规定:“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中又规定:“严禁对于农民之高利贷”“规定最高租额及最低的谷价”。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及各省区联席会议《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中进一步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这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刑事立法。为了巩固革命政权,武汉国民政府在反革命特别猖狂的1927年3月颁布了《反革命罪条例》,明确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阀,或使用金钱而破坏民国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区分三种情况:首魁、执重要职务者、帮助实施者,处以不同的刑罚。该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与苏联内战时期镇压反革命的刑事立法是一致的。
  (三)婚姻立法。受苏联婚姻家庭法的影响,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国民党二大通过的 《妇女运动决议案》,进一步规定了女子有结婚离婚绝对自由与财产继承权。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17年12月通过的《关于公民婚姻、关于儿童与户籍的办理》及《关于离婚》的法令,已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以及婚姻关系存续的自愿原则。
  (四)工会立法。1924年11月,孙中山领导的大元帅府颁布了《修正工会条例》21条,这是对1922年《工会条例》的修订,是我国革命劳工立法的开端。这个条例承认了工会的合法地位,并赋予工会一定的自主权利;扩大了工会会员的范围,使其真正成为整个工人阶级的组织;明确规定以产业工会为主,并加强国内国际的联合;扩大了工会的职责权利;规定了会费及工会财产的保护。增加规定:凡刑律违警律中所限制之聚众集会等条文,均不适用于本法。修正后的《工会条例》成为国共合作和孙中山实施“扶助农工”政策在法制建设上的丰硕成果(张希坡,1994)。此外,在《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中也提出要制定劳工法和劳动保险法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除去国民党实际的以党治国、1931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政府综合继受清末立法、移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德、日、法、瑞士等,完成了六法全书。
  关于这段历史的评价。我们可以说,孙中山接受苏联政府与共产国际的指导,既确立了党治体制,又间接扶助了农工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这一点在孙的追随者中有广泛争议,如邹鲁一直反对联俄政策,理由是苏俄:“非特食言而肥,而侵略政策,益加纵横。”而廖仲恺坚定地拥护联俄联共等政策。根据杰出史学家高华,孙中山早在主张议会制的宋教仁被暗杀之后,就产生了宪政三阶段和以党治国思想,后来联俄并将国民党改造为苏共那样的革命党,以民主集权制的形式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但是孙中山的最终目标仍是要在中国实行类似美国的政治制度,吸取苏共的经验只是为达到此项目标所施行的重要策略手段 (高华,1992)。可惜的是,孙先生1925年溘然长逝,留下来的基业,也就取决于后来者。后来者便依据自身判断,在党内政治派系斗争中,将策略手段运用到极致,固化一党一人的独裁统治。这便是历史、政治与人民的悲剧。
  有学者反思,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过深刻的消极影响,其原因除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际环境等直接因素外,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历史传统的因素,这就是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基于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遗存及其影响。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理解这一同质性的钥匙。认识这种深层原因,对我国今后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唐永春,2002)。这种影响首要的肇始原因在于孙中山的首肯。那么孙中山的思想意识是否是这种历史影响的肇因呢?孙中山曾明确反对个人自由,“外国革命是由争自由而起,奋斗了两三百年,生出大风潮,才得到自由,才发生民权。从前法国革命的口号,用自由、平等、博爱。我们革命的口号,是用民族、民权、民生。究竟我们三民主义的口号,和自由、平等、博爱三个口号有什么关系呢?照我讲起来,我们的民族可以和他们的自由一样,因为实行民族主义就是为国家争自由。但欧洲当时是为个人争自由,到了今天,自由的用法便不同。在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要怎么样应用呢?如果用到个人上去,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在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孙中山,1986)。
(法学院 杨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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