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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生态文明建设会入宪
作者:法学院 翟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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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建设是发展理念,也是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实现生态文明的路径则要依靠法治。习近平明确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本次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什么生态文明建设会入宪呢?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入宪的必然性
    环境权是在20世纪中后期产生的一种新权利。随着人们生态观念的进步,一度被认为环境权只是私权利的观点已被逐渐抛弃。其主要原因是,生态环境为人类所共有,对任何环境的破坏都是对公民乃至全人类的公共权利的侵害,因此,环境权具有了公权利性。
  环境权涉及环境对人类生存的两种价值:作为公共产品而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独占性和消费排他性的公共利益,和作为人的劳动对象或生产资料的独立的 “物”的私人利益。因此,环境权兼具公共权利与私权利的本质属性。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人格权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侵权救济措施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环境法学者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环境权人宪的主张,并详述了建立在宪法权利基础上的环境权的规范效力。
  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态环境法制的有无问题,即“有法可依”的问题,但距离“法治”对法制的要求还有差距。法制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与要素,法治对法制有着更高的要求,法治不仅要求有法,而且法必须是“良法”、“善法”。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他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当前的生态法制建设并未达到“良法善治”的标准,环境权并没有被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入载宪法,生态文明建设入宪能使这一问题尽快予以解决。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达到了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都重点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生态义明建设立法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形式上缺乏统一规划,内容上没有应对生态义明建设的积极措施。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着手开展生态保护并制定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人们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成型于党中央提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之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的过程中陆续制定出来的。目前,有些法律虽经修改,但总体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纵观学者们的观点,其不足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未能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体现;未能从生态系统整体性的理念出发构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未能根据生态系统物物相关的要求构筑完整的生态文明保障法律体系;未能根据良性持续理念对环境立法基本原则进行适时调整;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方法构建起系统的法律制度之网;有些环境方面的立法科学性不够,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总体上来说,评价一些法律制度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进行,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在形式上缺乏统一规划,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内容上立足于被动应对生态问题,而忽视积极建设。特别是不同的法律针对的是不同的生态问题,规范的是不同的生态领域,调整的是不同的生态关系,因而各自具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然而,只要把它们综合起来,就会发现这些不同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处理方式,即使在各自领域或者行业治理中确实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体上存在问题:过于零散的法律制度设计有悖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不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过于零散的单行法削弱了自身的权威性。生态文明建设入宪,能对生态文明立法在内容与形式方面起到统领作用。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我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入宪势在必行。客观方面,我国当前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把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规范和制度上升到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主观方面,我国正在实施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本身就包含着建立完备统一的生态法律制度的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我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落实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专门论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开始迈入一个崭新的时代。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九大再次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从实践来看,经过30多年的艰难探索,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并且已经找到了解决某些问题的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国家最高决策层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己经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全新的认识,彻底更新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必须充分体现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成果,加强生态立法,生态文明建设入宪己成为我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总之,只有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才能尽快解决目前中国的生态法律制度尚不能满足中国不断深入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局。只有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才能使正在生成的法律要求更快进入我国法律制度层面;只有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才能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才能从法律上正确地表述和规范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只有生态文明建设入宪,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才能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生态文明建设入宪,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法学院 翟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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