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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作者:法学院 王仰文 台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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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2018年 3月 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条至第52条),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比较现行宪法制定通过之后几次宪法修改的过程,特别是结合这次宪法修改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内容,可以对我国宪法修改和宪法实践形成多维度的认识,同时也可以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模式的形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基本规律的探索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宪法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和建构现代国家大厦并构成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的根本大法,应该保持基本的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性,这是保证宪法权威性和宪法实施的客观要求。同时,宪法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动力源,宪法的实践过程、宪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应该具有并体现鲜明的时代主题。
  宪法文本的形成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的宣示和确认,也是一个国家时代主题的标志和凝结,时代主题总是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中形成沉淀和投射。只有及时地回应并体现时代的主题,宪法才能够在伟大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实现并发挥其作为基本法治秩序的规范者、守护者、推动者、支撑者和引领者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制定通过于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发展并取得全面的进步,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相关规定也需要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这是我国宪法实践发展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这次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践,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践。通过宪法修改,把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转化为基本的宪法主题和宪法的基本制度,让宪法文本、宪法实践和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也让宪法成为推动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社会转型的根本大法,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法学院 王仰文 台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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